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成员人数及人选名单根据每批巡察任务确定,一般由6-8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内设机构单位正职(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担任,采取“专兼结合”方式,实行一次一授权,由党委授权、任职。巡察组工作人员由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选派、抽调。校机关党委、二级学院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应按领导小组审定的巡察工作计划,推荐、选派合适人选。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巡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巡察反馈意见建议稿;
(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并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会通过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六)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巡察工作“回头看”;
(七)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在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巡察办移交巡察相关资料;
(八)承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