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部分)联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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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04 浏览次数:16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优质教学资源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学办学水平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复合型人才,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办学”的原则,联盟内各高校应对外开放,相互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含义如下: 辅修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相应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的学分。 双专业(双学位):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大类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三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联盟高校对外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以下简称“双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 联盟高校应选择本校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供学生跨校修读。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各有关高校自行制订。 第五条 联盟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双专业的毕业学分一般不低于60学分或1020学时(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30学分或510学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范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4、符合双专业所在学校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5、主修专业与双专业专业主干课程相同的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根据双专业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于每年5月前在共享平台发布将面向外校开设的双专业教学安排等有关材料。各有关高校组织学生上网申报,并负责对申报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双专业学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上网公布,并将录取通知书送交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教务处负责通知有关学生。 第五章 注册与选课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双专业 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双专业 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九条 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按双专业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注册、选课,并领取听课证,凭听课证听课。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跨校修读的双专业的课程尽量单独开班,并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寒暑假,以方便学生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双专业 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学生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与所修双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双专业要求(不超过3门),学生在注册时可持主修学校教务处的成绩证明向双专业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免听手续,但须参加课程期未考试。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向开课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新安排学习。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持主修专业教务处书面证明于考试前向双专业学校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跨校修读双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以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间为限跨。 第十五条 学生跨校修读双专业的成绩由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负责记录,待学生全部修读完成后将学生成绩档案送一份交主修专业学校教务处、一份留存本校。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修读双专业的,应向双专业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校教务处出具其已修成绩证明并交学生主修学校教务处。主修学校应根据本校规定予以学分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双专业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跨校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若只涉及到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管理,双专业学校可按本校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如需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由双专业学校将违纪行为书面送达学生主修学校,由主修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证书授予 第十八条 跨校修读双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双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专业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并系统修完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双专业所在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双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第二学位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辅修专业所在学校颁发《××学校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学费,修读学费按学分收取,其学费标准和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主修专业学费标准和总额。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或双专业学习,退费办法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安徽省应用型高校联盟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