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报损与丢失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分析测试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10

为了在仪器设备的计划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实行规范化管理,使仪器设备在使用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省、市及《合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本部门自行负责,其经费从学校有关专项经费、分析测试中心测试收费收入中支出。对于维修预算达2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并会同使用和有关管理部门招标进行。

2.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当事人和本部门要及时报告,并填写《合肥学院设备报损、报废、报失报告》。

3.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损坏维修预算超过5000元,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判小组进行审议,对仪器设备损坏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本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若鉴定属于正常维修、维护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凡鉴定因责任人管理不当或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区分责任大小分别按丢失、损坏设备总金额的10100%赔偿。所有赔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对于重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5.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