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1-01-04浏览次数:1240

院行政〔2020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效益的原则 ,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决策、执行和使用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定期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原则,采购管理按照学校、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资产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管处),由公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组固定成员为公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非固定成员为项目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各级各类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审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参与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负责审议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质疑和投诉。

第九条  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各级各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起草制定校内相关采购制度规范;

(三)参与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初审;

(四)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采购计划;

      (五)负责审批采购方式,审核采购项目相关论证结果和报批手续;

(六)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的商定报批、项目履行监督及验收组织;

(七)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相关问题,协助审计处、纪委办开展采购审计和相关人员违纪违规查处;

(八)负责学校采购平台系统与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各类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传工作;

(十)负责各类采购活动的组织监管,加强内控建设。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工作职责界定审核监管范围、行使归口管理职责。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但不限于以下归口管理:

1)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和服务项目;

2)科研处归口管理科研仪器设备和服务项目(含产学研平台项目);

3)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公共服务及办公设备、综合服务类项目;

4)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基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学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校舍及公共服务设施零星维修改造按《合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院行政〔201727号),《合肥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行政〔201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5)图书馆归口管理纸质书刊及文献数据库、电子资源和相关服务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主管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立项论证审批,采购项目预算申报等工作;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应当执行采购需求论证的,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工作。

(二)负责归口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协助公管处做好采购工作;

(三)负责归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配合做好合同履约与验收监管;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经费项目的合同商定报批及资金审批支付;

(五)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负责立项初步论证,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竞争性,落实项目执行的场地安装等必要条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核审;

(二)配合做好申报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申报项目的合同履约和初步验收以及支付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管理资金项目的资金报批、参数编制、合同商定报批、履约、验收和支付;

(三)组织完成单位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负责;

(四)及时办理采购形成的资产入库及领用,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接受资产绩效审查。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下达学校采购预算;

(二)负责通过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任务书;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因特殊情况经省市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可以执行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

政府分散采购由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可由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

在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超过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由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四)校内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二级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工程类项目、政府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方式采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执行,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四章 采购项目立项、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时间要求,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申请并进行立项初论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立项审核论证。计财处牵头组织公管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申报进口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预算必须组织专项论证(进口论证需含一名法律专家)。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增加采购预算的应落实采购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采购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预算下达

政府采购项目由计财处根据财政批复通知公管处组织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按流程申请实施。

(二)采购项目启动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合肥学院采购项目审批表》或相关审批材料,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论证材料、技术要求、场地落实情况、经费来源和完成时间要求等,进行启动申请。

(二)采购实施

招标采购办公室确定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任务,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具体按规定组织项目采购实施。

单位自行采购范围限额内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

各类采购程序流程见附件1-4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或招标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般30日内),由项目单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商定采购合同并报批。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商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文本由计财处、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分别备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字生效后,采购合同的履约由项目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过程和质量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完成采购预算调整并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项目追加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中标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项目单位进行初验后由公管处组建验收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等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其他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建管处、公管处和项目单位全力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重大建设项目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付款

采购项目验收和相关审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按验收报告结果办理结项手续后履行付款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和公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分别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材料归档

项目采购《审批表》、论证报告、采购文件、评审材料、上会材料、公示材料、交接材料以及合同文本等材料由项目单位和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归档。并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校档案室存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部门自行保管。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  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相对方就采购事项的疑问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公管处设立投诉渠道,负责处理并回复对质疑答复方面的投诉。

第九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查处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与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内控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专项审计监督。采购单位和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校(院)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可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资产处置、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条  学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采购工作流程(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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