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者: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21-01-04浏览次数:1383

院行政〔2020249 

为做好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采购组织形式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由公管处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实施,“单位自行采购”由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

所有单位自行采购均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使用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获得经费批准。

学校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发布“二级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范围

校内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除本条(一)所列不允许自行采购的项目,() 须执行定点采购的项目外,各单位可以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在经费预算范围内自行采购。

(一)不允许自行采购的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下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

1.建设维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液晶显示器、投影仪、空调机、基础软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中的杀毒软件、办公家具等以及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中要求在网上商城采购的设备(集采目录如有调整,以新调整为准)。

3.复印纸。

4.控购项目:汽车、手机。

5.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学校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集中采购,请按学校有关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须执行定点采购的项目

省市财政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定点采购项目,即在省市主管部门或学校招标入围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定点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搬运服务、实验耗材、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印刷等。

科研实验耗材可不执行定点采购规定。

三、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按学校发布的采购限额执行。

    四、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程序

各二级单位负责自行采购的审批、采购、备案、签约、验收、入账、支付和归档工作。

    1.单项采购1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采购,但需符合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2.单项采购1万元(含)以上、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以下的项目:

    1)在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发票票面打印品目明细的,可直接采购。

    2)通过邮政局或报刊社订购报纸、期刊的,可直接采购。

    3)知名品牌产品从其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购买的,可直接采购,保留订单详情截图。

    4)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单一来源),须阐明理由,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5)其他情况原则上应采取不少于2人且不低于2家的市场比选采购。

    3.使用单位应整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填写《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针对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经办人员、经费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使用单位归档。

    4.自行采购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5.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进行自行采购,须严格按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有关预算内容进行采购,不得采购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货物或服务。

    6.严禁将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各单位应加强自行采购内控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采购风险。

    7.本实施细则由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合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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