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馨 提 示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1-14浏览次数:664

    2012年度医药费报销已经结束,在本次报销中仍有个别教职工不清楚学院有关医药费报销的规定,主要情况有以下三种:
    1、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院之外(包括外地医院)就诊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部门领导、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就医。在报销医药费时附上本人申请批件方可报销。
    2、门诊看病请在学院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3、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只能用于购药、就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既不扣除也不能报销。
    烦请各位教职工认真阅读《合肥学院教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公管处网页规章制度栏),以免因不了解学院有关医药费报销的规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