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时间:2021-03-03来源:能源材料与化工学院作者:浏览:1080设置





合肥学院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化学与材料工程系教学办公室

2018116

目 录

院行政〔2017134---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1

院行政〔2017186---合肥学院双元制高等教育专业“大陆班”实施方案10

院行政〔2017187---合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规程13

院行政〔2017188---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6

院行政〔2017189---合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38

院行政〔2017190---合肥学院学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41

院行政〔2017191---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办法44

院行政〔2017192---合肥学院毕业、结业及肄业管理办法47

院行政〔2017193---合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补办实施细则49

院行政〔2017194---合肥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51

院行政〔2017195---合肥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复学管理办法53

院行政〔2017196---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57

院行政〔2017197---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及成绩分级管理制度61

院行政〔2017198---合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规定64

院行政〔2017199---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67

院行政〔2017200---合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办法70

院行政〔2017201---合肥学院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73

院行政〔2017202---合肥学院在校生(含新生)入伍、复学学籍管理办法77

院行政〔2017203---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79

院行政〔2017204---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82

院行政〔2017205---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88

院行政〔2017206---合肥学院课程(模块)重修管理暂行办法97

院行政〔2017207---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101

院行政〔2017208---合肥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办法104

院行政〔2017209---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办法107

院行政〔2017210---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112

院行政〔2017211---合肥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管理办法124

院行政〔2017212---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31

院行政〔2017213---合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137

院行政〔2017214---合肥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评定办法146



院行政〔2017134---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在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诚信守则的良好品质,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合肥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  对学生的考试 (考核)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部门

第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各院(系)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部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

(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

(四)考试清场时拒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核的;

(二)考场清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开考后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将试卷放在相邻空桌上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六)国家级、省级各类考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含桌面、墙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刻写或藏有与课程相关内容)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的资料或传递、核对答案等协同作弊的;

(四)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同学期考试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警告和严重警告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八)国家级、省级各类考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含短信、微信、QQ上网、无线耳机和无线接收器等)的;

(二)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设备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三)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将考场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强行修改试卷的;

(六)第十二条有二个以上考试违纪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四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设备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

(四)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在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威胁考试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九)在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者,未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及监考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作弊考生相应的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以任何方式在考试前后窃取考试试题试卷、考后修改答案者;

(四)集体作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主要谋划者;

(五)监考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在校期间,2次考试作弊的按处分最高处分加一档处分;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参加该科目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本校或者被他校录取为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者已经入学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监考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

(二)如实填写《合肥学院监考记录》,详细填写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违纪、作弊考生和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监考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三)对违反第九条至第十条的学生,监考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检查;对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学生,应当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留下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事实,学生拒不写检查的,由监考教师陈述事实,同场考生代表签字确认。

(四)在考试当天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合肥学院监考记录》、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应有作弊考生签名)和学生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报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或纪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被处理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院(系)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考试作弊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合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学生受处分12个月后,由学生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成立专门机构对受处分学生改正表现予以评议,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申请、系部评议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外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受处分6个月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经教务处、学生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所修课程模块平均成绩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立功表现受到表彰;

(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市、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等;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工作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作弊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考试违纪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5]164号《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613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614日印发








院行政〔2017186---合肥学院双元制高等教育专业“大陆班”实施方案



合肥学院双元制高等教育专业“大陆班”

实施方案


合肥学院始终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构建鲜明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了更好的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办学经验,合肥学院联合在德友好学校——埃姆登/里尔应用科学大学、黄金城hjc999友好合作企业——德国大陆马牌轮胎有限公司,依托中德教育合作示范基地,举办国内首个中德双元制高等教育合作专业——“大陆班”,这是合肥学院中德合作领域的新探索,也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又一新途径。为了规范“大陆班”的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托中德教育合作示范基地,联合德国埃姆登/里尔应用科学大学、德国大陆马牌轮胎有限公司,引入优质德国办学资源,构筑专门培养渠道,开展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创新与实践,共同与黄金城hjc999设置“大陆班”,执行双元制高等教育课程。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并为“双元制高等教育”在华推广建立模板。

二、教学管理

1借鉴双元制教育模式的先进经验,构建与德国双元制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大陆班实行单独编班管理。“大陆班”学习计划及安排由合肥学院、德国埃姆登里尔应用科学大学和大陆公司组成专业及协调委员会负责商定,合肥学院将提供优质的学习资源。作为实践伙伴,大陆公司将负责整个实践模块的教学。

2为确保教学效果和培养质量,学生在第4学期通过德语考试,达到B2水平,且4学期课程考试合格者前往德国埃姆登里尔应用科学大学和大陆汉诺威培训中心进行为期1年的企业培训,培训合格者获得德国大陆公司职业培训证书。没有达到德语B2水平,且4学期课程考试合格者,在大陆中国进行为期一年的企业培训,培训合格者获得大陆中国公司职业培训证书。

第八学期通过学士论文答辩,且课程考试合格者,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合肥学院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由世界500强大陆公司按需录用工作。

德语达到C1水平者,在完成8个学期学习后,可赴德国埃姆登应用科学大学继续学习。

三、学生选拔

1、选拔对象:合肥学院当年普通理工科专业新生(专升本,中外合作招生,对口招生,四年一贯制除外)

2、人数:25-30

3、选拔流程:学生自愿报名,由大陆公司进行专业能力与实际操作测试、语言及专业能力测试,择优录取并实行淘汰机制。

4、学生转至大陆班可以试读一学期,如果不能适应大陆班学习,在6个月内可申请返回原专业就读。

四、相关费用

1、学费标准  “大陆班”在校学习期间费用,按国家规定普通工科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德语学习除教学计划正常开设德语课程外,学校在课余时间开设德语强化班,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大陆班学生可选择合适的班级学习。

2、相关培训   在德国一年或在合肥大陆一年的职业培训费用,大陆公司予以免费,去德国国际机票、在德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等自理。

五、组织领导

 “大陆班”设立联合管理办公室,由合肥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机械工程系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德方合作高校为埃姆登/里尔应用科学大学,合作企业为德国大陆马牌轮胎有限公司。

六、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合肥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统一解释。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87---合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规程




合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规程


为加强黄金城hjc999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笃学、爱岗敬业精神,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青年教师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促进青年教师成长与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一、组织机构

合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组委会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工会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建设科。

二、参赛资格

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分系部初赛和校级决赛两个阶段。原则上要求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未获得校级及以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二等奖的在岗教师必须参赛。因特殊原因无法参赛的,需所在单位提交说明材料。

三、比赛时间及安排

系部初赛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完成,具体赛程安排由各院(系)、部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教学建设科,组委会将委派专家对院(系)、部初赛进行监督(原则上校组委会委派专家人数不少于系部邀请专家人数)。初赛完成后,各院(系)、部择优推荐选手参加校级决赛。

校级决赛一般安排在每年5-6月完成,具体赛程以组委会通知为准。一般按照文科、理科、工科、实验四个分组进行,课堂教学竞赛以“微课竞赛”方式进行,规定时间为20分钟,要求教学设计科学合理;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用普通话授课,语言清晰、准确、生动;教学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感染力强;教态仪表自然得体;多媒体技术应用得当;板书、图表工整美观。实验组教师应着重说明实验的设计理念,与专业(模块)课程结合度,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

四、参赛材料

参赛选手应准备如下参赛材料:

1、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

2、参赛课程3个学时教学设计(教案)的纸质材料,主要包括题目、教学目标、教学思想、教学分析(内容、重难点)、教学方法和策略以及教学安排等

3、参赛课程3个学时相对应的3个课堂教学节段(即20分钟的课堂教学内容)的ppt纸质材料

五、奖项设置及其他

组委会将参考评审组评委意见、整体比赛情况决定奖项设置。奖项等级一般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评委一致推荐,每组可设置特等奖一名;如评委认为选手水平未达到预期,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组委会将在校级获奖选手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各类相关赛事。同时,获奖选手在校内职称评审工作、年度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40岁以下青年教师(含博士),无正当理由不参赛及未获得院(系)部三等奖以上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在院(系)部比赛中成绩未达75分者,不得参加本年度中级职称评审。

六、未尽事宜,由组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88---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合肥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条学校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等专业5年)。

第五条 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弹性学习年限设置37年(建筑学等专业4-8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创业情况,学习年限可延长1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超过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者不予注册。

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

(二)学生在校学习不少于3学年,建筑学等专业学制不少于4年,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学生因创业休学不超过3次,累计时长不超过3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研究,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登记。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需提供原高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按照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对照黄金城hjc999培养计划,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合肥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由院系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各院(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取消入学资格并及。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招生办公室、各院(系)、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1.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创业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事前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根据财务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

(二)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院(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三)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者。

暂缓注册学生须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县级二甲等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院(系)教学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汇总注册、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向教务处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学期缴费、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选课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进程完成学业,并按要求完成选修课程(模块)的选课。选修课程(模块)非经选课不得参加考核,不能获得该课程(模块)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一般应不少于20学分,不多于45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本人所选课程(模块),选课时间截止,将不再进行选课、退课操作。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模块)和其他规定环节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申请表,假满到学工办销假。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携相应证明交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至1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院(系)学生办公室审批并送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和《合肥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学生缺席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每日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法定节假日除外)按6课时/天计算。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规定课程(模块)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及格方能获得学分及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后,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课程考核成绩。一门课程(模块)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分别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模块)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模块)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模块)的主讲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主讲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由学生管理部门依据《合肥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模块)考核应采取考试、考查、考试和考察结合三种方式,笔试、机考、技能操作、论文等一种形式或多种形式组合,可采取闭卷、开卷形式。课程(模块)考核应兼顾过程考核,督促学生完成自主学习任务,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

考试课程(模块)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模块)终考及课程(模块)总评成绩均满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包含考试成绩与自主学习过程考核成绩。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模块)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本办法第三条为主要依据。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一般每学年1次;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以俱乐部形式开展,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体质健康情况和体育教学改革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健康类课程学习获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模块)(不含公共选修课与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模块)“及格”等次学分(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绩点记为1.0);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期第2周之前安排补考完毕。

第二十五条 学分制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载实行5点学分绩点制,一门课程(模块)绩点是评价学生该门课程(模块)考核成绩高低的指标,课程(模块)考核成绩与课程(模块)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1. 百分制计算方法(考试课程及格成绩绩点):

一门课程(模块)的及格成绩绩点=该课程(模块)百分制成绩÷10-5,即G =- 5

一门课程(模块)学分绩点=该课程(模块)的学分×成绩绩点

2.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及格成绩绩点):

百分制成绩

换算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

优秀

4.5

80--89

良好

3.5

70--79

中等

2.5

60-69

及格

1.5

59及以下

不及格

0



3.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及格成绩绩点):

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

绩点

换算百分制

优秀

4.5

95

良好

3.5

85

中等

2.5

75

及格

1.5

65

不及格

0

0



第二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综合评价学生成绩高低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申请辅修、毕业和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之和÷学分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

第二十七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模块)和学分才能毕业。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模块)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模块)要求的,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模块)及学分,可作为学生的任选课(公选课)成绩记载。

交换生、转学生或根据校际跨校修读课程协议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相关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成绩(学分)。学生经教务处同意,在全国地方高校卓越工程教育校企联盟、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相关学校修读的课程(模块),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记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依据相应办法予以承认。


第六章  重修、辅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九条 重修规定如下:

(一)补考不及格、考试违规违纪、旷考的学生,一律重修。

(二)公共选修课程(模块)、实践环节课程(模块)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修;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模块)选择重修之外,也可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模块)或放弃,重修课程(模块)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三)学生如对某门课程(模块)考核成绩不满意(及格,但课程(模块)绩点较低),可以选课重修;学生在校期间,重修课程(模块)考核成绩全部保留并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以最优成绩计算绩点。

(四)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未经办理重修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模块)听课、考试、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

(五)重修方式,一般应选择本院(系)开出的课程代码、课程(模块)名称相同的课程(模块),如因培养方案变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经所在院(系)批准,可选择本院(系)或其他院(系)开出的相似课程,要求课程(模块)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模块)性质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且课程(模块)学分、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分、学时,考核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 辅修规定如下:

(一)学校鼓励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大学一年级已修满本专业55学分及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的学生,可以在大二下学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学生应当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将不授予辅修学位。

(三)学生修满本专业课程(模块)学分,辅修修满第二专业课程(模块)30学分及以上者,颁发辅修证明书;跨学科修满第二专业课程(模块)60学分及以上(含毕业论文学分)者,可申请辅修毕业与辅修学士学位;辅修证书颁发、学士学位授予及其他相关事宜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合肥学院辅修专业实施细则》等办法执行。

(四)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模块)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专业基础、专业模块”任何学分。

第三十一条 免听与免修规定如下:

(一)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已掌握某门课程(模块)教学内容的,在此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特殊不可免修课程(模块)外,每学期可以申请不超过2门课程(模块)免听。

申请程序为在开学三周内,到所在院(系)填写《合肥学院免听课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任课教师同意后,经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才可免听课,参加考试和获得学分。

重修课程(模块)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院(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须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参加课程(模块)考核;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课程(模块)考核资格。

(二)学生已取得学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习能力证明,可以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合肥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不可以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符合学校“全校范围调整主修专业”政策的学生,见学校相关办法。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及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有转专业需要的的可按规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创业证明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三)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五)休学时间单位及修业年限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合肥学院学生休学申报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一星期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办法办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六)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1向院(系)和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在开学前提交申请,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必要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根据学生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 复学申请须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一年的学生应当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院(系)、教务处研究报分管院长,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选课,不能取得成绩和学分。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九章  学业警示、编下、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业预警是学籍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目的是警示学生、告知家长,进一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生所在院、系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审核并发布预警通知,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学业警示。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

(一)学生一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模块)学分总量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数65%者;

(二)所修课程(模块)未通过考核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

(三)院(系)认为需要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的。

第四十三条 对应予“学业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发出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通知书原件由系部存档,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修读(简称编下):

(一)标准学制为四年制专业学生:

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

(二)标准学制为五年制专业学生:

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

4.四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20学分(含220学分)者;

(三)编下由系部统一处理,学生签字确认的,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2周及以上未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超过学校规定2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报表,院(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并附过程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开除学籍处理事项,在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院(系)、教务处、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相关院系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合肥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提前与延期、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基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依主、辅修次序予以标注;对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系统辅修完跨学科门类专业所有课程(模块)、完成所有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如主、辅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相同,不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其他相关要求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相关规定如下:

(一)提前毕业的时间,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一般须提前半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三)获准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

(四)提前毕业学生学费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收取。

第五十二条 标准学制学习结束,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最低学分要求者为延期毕业学生,相关规定如下:

(一)已获得总学分在180学分以下的,留校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否则将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二)已获得总学分在180学分以上的,本人选课后可申请免听,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相应学分课程(模块)考核。

(三)延期毕业学生需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四)延期毕业学生学费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收取。

第五十三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生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75%以上,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二)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模块),课程(模块)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四)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模块)开课前报名登记。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肄业及发放肄业证书;学校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超出最长学学习年限、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结业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院(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条 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模块)成绩管理、审核和学籍异动处理等相关工作;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学籍和成绩证明,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和合肥学院中英文成绩单并加盖合肥学院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合肥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参照《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国际学生参照《合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院行政[2015]165号《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89---合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充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黄金城hjc999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在校学生(黄金城hjc999招生时使用的不同代码均视为黄金城hjc999学生)。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提供二甲(含)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要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申请转学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转出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出系核实转学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决议,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经教务处复审后,报黄金城hjc999转学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校园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转入

申请转入黄金城hjc999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批准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
转出学校教务处确认的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证明材料;
3.
转出学校招生部门确认的带有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取大表;

4.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5.
黄金城hjc999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拟转入黄金城hjc999的学生材料,教务处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黄金城hjc999拟转入专业的资格。学生拟转入系,要对拟转入的学生进一步审核是否具备在该专业进行学习的条件,并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决议,报黄金城hjc999转学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校园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由校长签署接收函,予以正式办理。

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正式发文报教育厅备案。省外转学的要符合教育部通知规定(教育厅[2015]4号),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研究生转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执行。

  1. 学生转学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15日至25日、630日至730日,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2. 本办法由合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列入事宜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3.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院行政〔2015125号《合肥学院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0---合肥学院学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学院学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黄金城hjc999学生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业证书分为: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将每年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及时在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平台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 具有黄金城hjc999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基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校颁发辅修证书;对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六条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肄业及发放肄业证书;学校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超出最长学学习年限、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结业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七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系统辅修完跨学科门类专业所有课程、完成所有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如主、辅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相同,不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75%以上,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补修、重修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消的学业证书如已注册,学校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制作好未签领的证书由专人统计造册,连同证书一并移交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院行政[2016]194号《合肥学院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1---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办法



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提前毕业工作,确保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需继续修读者,仍按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缴纳学费。若超过标准学制,按延长学制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德、智、体合格,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毕业学分总数的85%,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可申请提前毕业。

(三)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编入下一级)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条 申请时间

学生提前毕业可在三年级第一学期(4年制)或四年级第一学期(5年制)开学前四周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第五周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表、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修读计划等材料);

(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

(三)学生所在院(系)将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

(四)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符合提前毕业要求,并申请获批的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规划学习,完成课程修读,并联系指导教师,完成毕业论文。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可按程序申请毕业。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学籍_提前毕业编号:

合肥学院普通本科生

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


专业

名称


年级

班别


学制

 年

申请提前毕业时间

申请随    届学生进入毕业环节

联系电话


该专业

毕业学

分要求

与实修

情况

课程

类别

必修

选修

学位课

合计

平均学分绩点

应修






实修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附材料

学院审核的全程成绩总表、待修学分课程及修读计划各1份。

院(系)

经办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院(系)

审核

意见



(公章)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学籍科

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批

意见



(公章)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为修业时间未达到标准修业年限但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达到进入毕业环节的提前毕业申请表;2、此表一式2(A4),审批后由院(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空表从教务处相关网页下载













院行政〔2017192---合肥学院毕业、结业及肄业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毕业、结业及肄业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条  具有黄金城hjc999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基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校颁发辅修证书;对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三条  学校鼓励提前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其他相关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见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生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75%以上,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二)结业生由学校发结业证书。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四)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报名登记。

第五条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者,准予申请肄业,并且发放肄业证书;学校每学年结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凡超出最长学习年限、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结业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3---合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补办实施细则



合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补办实施细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

第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分别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一)毕业、学位证书丢失后登报声明原毕业、学位证书作废。报纸须有标准刊号,公开发行。

(二)填写《合肥学院毕业、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三)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录取信息的招生录取大表、有本人证书签领时签字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签领表;2寸证件照及电子档,(与学信网一致)。

第三条  教务处接收并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安排制证并加盖钢印。

第四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每月办理一次,20日前接收、审核材料,25日后发放证明书。

第五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原则上由本人签领,如需代领必须有补办者签名的委托书。

第六条  教务处在学信网注册毕业证明书。注册的毕业证明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4---合肥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金城hjc999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具有黄金城hjc999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

第三条  在学制年限内毕业的,学校在毕业学期开展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程序:

(一)院(系)根据教务处要求填报预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及学业修读信息等审查资料;

(二)院(系)将填报的审查资料提供给预毕业学生, 由学生本人核对相关信息,并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院(系)将学生核实确认后的毕业名单进行公示;

(四)院(系)将公示无疑义的毕业信息提交教务处复审;

(五)教务处将复审有疑义的毕业信息反馈院(系)再审确认;

(六)教务处依再审确认后的名单制作毕业证书。

第五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基本学制毕业年限前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四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其毕业资格审查随同当年基本学制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5---合肥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复学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复学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并结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心理健康水平不佳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

(三)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

(四)因创业或出国留学。

(五)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

第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选课,不能取得成绩和学分。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模块)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须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由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因心理健康等疾病问题须有学校医疗部门负责人)、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休学通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一星期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六)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休学期限一般为休学之日起至下学期或下学年开学时止。

第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到校,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由所属院(系)行政负责人(因心理健康问题及其他疾病学校医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书,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

() 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到校,持相关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重新入学)资格。

(六)复学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

第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6---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学生的学籍、学历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与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是实现学籍学历信息化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第四条 新生学籍注册前,由招生部门完成并规范学信网专业名称等数据。

第五条 新生学籍注册状态包括注册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学校对报到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在学信网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信网标注为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并在学信网标注为保留入学资格;其它原因按学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学信网标注为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学信网标注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学籍注册后,各系应及时通知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信息核实与修改需在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七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的学籍信息进行重新标注及学习资格的认定。学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的完整性,是毕业生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状态包括注册学籍、暂缓注册、学籍异动、学籍记载,具体规定如下: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规定到所在系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籍;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由院(系)统计汇总注册学籍和暂缓注册学生名单至教务处信息学位办,教务处在学信网予以标注。同时,暂缓注册学生名单由院(系)在教务系统完成名单分流,教务处核准。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院(系)统计汇总上学年学籍异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和学籍记载信息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学信网予以标注。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标注在学籍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

第九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后,各院()应及时通知学生登陆学信网查询本人新学年学籍信息。

第四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条 毕业图像采集工作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按学校毕业图像采集工作安排,各系须及时通知学生登陆学信网校对毕业图像信息。

第十一条 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学生达到学校毕业或结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或结业,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学校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学历注册后,学生可在学历证书标注毕业日期后登陆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标记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可为其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标记为“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而未恢复为“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不颁发其毕(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操作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院政[2007]28号《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7---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及成绩分级管理制度



合肥学院学生学籍学历及成绩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黄金城hjc999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及《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与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出发,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院(系)和辅导员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院(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一)学生核实本人学籍学历信息的准确性后签字确认。

(二)辅导员核实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并签字。

(三)院(系)行政负责人核实本院(系)注册工作准确性和完整性后签字。

(四)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办理电子注册。

三、学籍学历变动分级审核制度

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等情况,导致学籍学历变动时,必须按时办理学籍学历变动手续。学籍学历变动必须经过辅导员审核、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核。经过审核与批准后,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学籍变动处理。

四、学生成绩管理分级审核制度

(一)学生成绩录入审核。任课教师报送成绩时,依托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学生成绩并提交、打印成绩表,由授课教师本人和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二)学生成绩修改。课程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学生成绩;确需修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合肥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原始成绩复印件,经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后,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将纸质材料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毕业生资格分级审查制度

(一)学生本人核实、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后签字。

(二)辅导员核实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后签字。

(三)院(系)教学负责人核实相关信息完整性后签字。

(四)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复审确认。

(五)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8---合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规定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规定


为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模块)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及格方能获得学分及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后,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模块),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课程(模块)考核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相结合等三种方式。考试课程(模块)总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给出成绩,课程(模块)终考与总评成绩均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模块)学分。考查课程(模块)可根据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等综合成绩给出百分制成绩,按百分制给成绩有困难的课程(模块)也可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及格成绩绩点):

百分制成绩

换算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

优秀

4.5

80--89

良好

3.5

70--79

中等

2.5

60-69

及格

1.5

59及以下

不及格

0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如下表:

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

绩点

换算百分制

优秀

4.5

95

良好

3.5

85

中等

2.5

75

及格

1.5

65

不及格

0

0



第四条  学生成绩录入审核。任课教师报送成绩时,依托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学生成绩并提交、打印学生成绩表,由授课教师本人和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第五条  学生成绩修改。课程(模块)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学生成绩;确需修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合肥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原始成绩复印件,经院()、部主任审核后,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将纸质材料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门课程(模块)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模块)(不含公选课程(模块)和实践环节课程(模块))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模块)“及格”等次学分,并在成绩表里注明“补考”,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模块)必须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里注明“重修”。

第七条 学生违反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规定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

第八条 学生旷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课程(模块)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表里注明“旷考”。

第九条  由于课程(模块)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课程(模块)成绩,不能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模块)成绩时,开课系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课程(模块)置换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成绩以被置换课程(模块)记载在成绩表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199---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国内交换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规范学业成绩的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置换是指用与黄金城hjc999合作学校已修合格课程,网络课程,创业实践等,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三条 置换原则:课程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

第四条 课程置换的类别:

(一)与黄金城hjc999签约进行国际、国内学生交流的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黄金城hjc999签约的企业实习、实训。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三)编下学生执行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或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编入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选课予以记载。

(四)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参照编下学生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因课程取消而导致学生无法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六)因下一年级课程学分(课程号)与原修读课程学分(课程号)不同而导致学生无法完全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可按新学分下的课程修读后进行课程置换。

(七)因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改变,模块(课程)学分下调,新课程包含原课程主要知识点,并能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学效果,允许低学分置换高学分。原必修课被改为限选课的,重修后可进行课程置换。

(八)开课院()教学委员会认可的网络课程的修读,经开课院(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置换。

(九)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可以置换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相关理论课程学分。具体置换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条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程序

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国际合作院校成绩单须有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或校内已修读课程原始分数单(有任课教师签字)。

网络课程修读合格证书,经教学院(系)安排考核,考核通过。

创新、创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创新创业中心及院()、部审核。

院(系)教学办根据置换原则填写《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核表》(见附件)进行置换。

院(系)教学办将填写好的审核表报教学委员会审核(经3位专业教师确认或院(系)教学委员会讨论确认),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院(系)教学办将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置换成绩通过成绩申请处理录入教务系统。

院(系)教学办将审核表及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审核生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院教字 [2015]14号《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核表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0---合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办法



合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办法


为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复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复查

各系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新生复查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具体复查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各系须组织班级辅导员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所在省招办传送的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信息核对无误的考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对于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考生,要迅速核查清楚。

各系应对新生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学生处沟通。新生复查工作结束后,须填写《合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表》(见附件)连同制定的新生复查方案和细则报送至学生处。

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将及时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并记入该生高考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被学校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具体按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文件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对于符合第一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持县级(二甲)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1---合肥学院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合肥学院各教学单位优质教学资源,适应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各教学单位应对外开放,相互开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本专业相同学科或其他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合肥学院本科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学分要求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选择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供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部门自行制订,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学分一般不低于60学分或1020学时(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肥学院在读全日制本科生。

(二)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2.0以上,学有余力。

(四)符合辅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五)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相同的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由主修专业教学办根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于每年5月前在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开设的辅修专业教学安排等有关材料,学校统一发布。教学单位负责对申报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辅修专业教学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批准后,将同意接受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名单。

第五章  注册与选课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辅修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辅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九条  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按辅修专业教学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注册、选课。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尽量单独开班,并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寒暑假,以方便学生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若学生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与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求相同或高于辅修专业要求(不超过3门),学生在注册时可持有效成绩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免听手续,但须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修学习。因病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持书面证明于考试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修习终止年限以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间为限跨。

第十五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单位出具其已修成绩证明并交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学分认可。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行辅修专业学习时应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学习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证书授予

第十七条  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第二专业课程30学分及以上但未满60学分者,颁发辅修证明书;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系统辅修完跨学科门类专业所有课程、完成所有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如主、辅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相同,不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八章  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学费,修读学费按学分收取,其学费标准和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主修专业学费标准和总额。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2---合肥学院在校生(含新生)入伍、复学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在校生(含新生)入伍、复学

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黄金城hjc999学生在校期间入伍、复学学籍管理有关事宜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在校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入伍当年教务处凭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学校下发的入伍通知文件给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条 恢复学籍。学生退役后由本人书面复学申请,持退伍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与入伍前同一专业相应年级的班级学习。

第三条 专业调剂。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学习年限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四条 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优秀记载。

第五条 在部队受到处分或被退回的学生不享受以上三、四项政策。

第六条 在部队考取其他院校的,需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人武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3---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金城hjc999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业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学位课程(模块)平均绩点达到2.0(含2.0)。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三)学位课程(模块)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四)在校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对已经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四条第三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申请重新修读相应课程后参加考试,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毕业审核为结业的毕业生,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补修或重修相应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六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

第九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自文件颁发之日起,面向所有在校生施行。其余条款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施行。本办法由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4---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


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潜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学校鼓励学生调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学习;

(三)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只能调整一次专业;

(四)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五)调整专业针对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须编入下一年级;

(六)第二批次录取专业不得转入第一批次录取专业。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八)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制定具体转入条件。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籍学生,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思想品德好,勤学上进,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在校生可在学校提供调整的专业之间申请调整专业;

(四 )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的,原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一)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县级二甲医院出具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收到国外合作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的。

第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其中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三)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

第八条  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9周,根据培养条件和学生需求,确定各专业调入计划及考核方式,教务处进行核准,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统一公布。

第九条  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十条  学生书面申请。学生根据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填写《合肥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院()应安排教师与学生充分沟通,确认转专业理由,所在院()签署意见后,向拟转入院()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加盖原所在系公章的学生成绩表)。

第十一条  接收院()在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须对相关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成绩、转专业事由),材料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汇总(申请表、加盖原所在院()公章的学生成绩表),提交至教务处复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各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复核材料,并会同各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原则上要求申请学生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模块)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0;同时在纪委监督下,教务处与接收院()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3天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院()报到,按拟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学籍、成绩管理及毕业

第十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院(系)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查结果,及时发文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七条  拟转出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视为任选课(公选课)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专业调整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模块)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应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教材费应足额预交,毕(结)业离校时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不予退还;转入第一学期教材自行调剂;对缺口较大专业教材,院()可以集体征订。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四年一贯制”、“对口升学”、“专升本”等录取的学生因招录的特殊性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6]152号《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5---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和范围

(一)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  课程(模块)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一)课程(模块)考核方式采用学校制定的“N+2”形式进行,“N” 是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过程的考核次数。针对每门课程(模块),3≤N≤5,“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程(模块)学习笔记。具体课程(模块)考核方法由各院(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模块)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考试可根据课程(模块)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三)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模块),可在课程(模块)结束后向教务处申请安排考试。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四)课程(模块)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部、中心)自行安排。课程(模块)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五)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

(六)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安排

(一)考核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中心)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模块)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各院(系、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模块)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模块)由各院(系、部、中心)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期间,由院领导、院教学督导、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和各各院(系、部、中心)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由各院(系、部、中心)领导、系部督导组成员等组成各各院(系、部、中心)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

(四)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6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各各院(系、部、中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考核命题

(一)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模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试题的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试题份量要适中,难易搭配要合理,要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

(三)考试课程(模块)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拟出份量和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参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各院(系、部、中心)教学负责人审定,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的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备用试卷。参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各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封存。

(四)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模块),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教考分离。

(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门课程(模块)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  考核资格

(一)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模块)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模块)的主讲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主讲教师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模块)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理论部分的考核。

(三)自主学习过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试。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免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模块),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模块)开课时报名登记。

(五)在校生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者、结业生未在课程(模块)开课时报名登记者,其成绩不予认可。

(六)每门仅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课程(模块)重修。

第六条  缓考、免修、旷考、作弊

(一)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各院(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各院(系、部、中心)通知任课教师,方准予缓考。

(二)免修:对个别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个人应填写课程(模块)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各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免修。

(三)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每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补 考

(一)学生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到各院(系、部、中心)或网上查阅考核成绩。

(二)学生必修课程(模块)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三)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与不及格补考学生一同进行考试,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  

(四)学生所修课程(模块)经考核不及格后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学生补考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标准,更不得随意送分。

(六)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补考,必须重修。


第八条  成绩评定

(一)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有条件的或统一命题的可采取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的办法。评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合理,不迁就送分,更不得随意改分。

(二)成绩(含补考)评定依据课程考核方案,按照“N+2”的原则确定。在总成绩中,自主学习过程考核N的权重为0.4-0.5,课终考试为0.5-0.4,学习笔记为0.1。平时成绩须在课程(模块)结束后、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且不得随意更改。

(三)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以整数为宜),也可以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四)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实验部分的成绩应包含自主学习成绩,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成绩等。课程(模块)总成绩按照大纲及教学周历设置的考核方案合成。

(五)学生参加教学系部认可的网络课程成绩,其总成绩按照网络课程修读成绩与期末终考成绩1:1合成。

(六)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1.百分制计算方法(考试课程(模块)及格成绩绩点):

一门课程(模块)的及格成绩绩点=该课程(模块)百分制成绩÷10-5,即G =- 5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1.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模块)及格成绩绩点):


百分制成绩

换算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

优秀

4.5

80--89

良好

3.5

70--79

中等

2.5

60-69

及格

1.5

59及以下

不及格

0

3.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模块)及格成绩绩点):

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

绩点

换算百分制

优秀

4.5

95

良好

3.5

85

中等

2.5

75

及格

1.5

65

不及格

0

0

(五)一门课程(模块)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都应按一门课程(模块)评定成绩。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评定成绩。

(六)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不及格者,除补考外,也可以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不再补考,按补考及格对待。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替代应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到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七)参加体育运动项目集训和比赛的院代表队队员,考试、考查的课程(模块)原则上不得免考。如集训和比赛确与考核时间冲突,考查课程(模块)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分;考试课程(模块)可作缓考处理,并在下学期开学时与补考一同进行。

(八)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所在各院(系、部、中心)提出申请,由各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九条  成绩管理

(一)学期成绩考核表是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给出的综合评定成绩,要求各各院(系、部、中心)在成绩管理时,做到及时登录,准确无误。学期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授课教师和教研室负责人签章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院(系、部、中心)存档。

(二)学业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模块)及考核成绩的记载,系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之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学生学业期满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表一式二份,经院(系)审核并签章,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由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课程(模块)考核(含补考)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应及时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考核表,成绩考核表一式两份经授课教师及专业负责人签名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送交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入档;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需要更正,必须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签名。

(四)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的学生考核成绩应在该门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承担课程(模块)考核的院(系、部、中心)的授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后加盖公章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入档。担任全校性公共课教学的院(系、部、中心)要建立自己的教学档案,以便于安排补考和进行成绩核查。

(五)补考成绩一律以“补及”或“补不及”登记(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绩点记为1.0)。学生无故旷考或作弊的课程(模块)应分别加盖“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六)缓考成绩以正常考核结果登记。

(七)学生学籍变动时(如留、休、复、转等)均要在成绩表上注明,做好必要的学籍变动手续。

(八)每学期各系应对学生考核成绩认真检查,对达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应出《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条  合肥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按照《合肥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201791日起施行。院行政[2015]163号《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6---合肥学院课程(模块)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学院课程(模块)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重修是学分制的一种修读方式。重修纳入每学期正常的选课、学籍和成绩管理等范畴。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的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申请重修:

1.过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2.经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缺考者;

3.缓考不及格者;

4.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者;

5.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自己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

(三学生每学期可申请重修课程(模块)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

二、重修的办理流程:

1、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期末或者开学后一周内填写《合肥学院课程(模块)重修申请表》,由课程归属院(系)部、中心)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课程归属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负责申请重修学生的课程(模块)安排及成绩管理。

2、申请重修的学生在选择其它年级、专业相近课程(模块)重修时,新修课程(模块)的学分数应不低于原课程学分,课程归属(院)系(部、中心)须确认课程(模块)的可替换性,并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重修的方式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模块)重修的时间。重修的方式有二种:

1.跟班重修。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选修其它年级、专业相应课程(模块)跟班听课,并参加自主学习过程考核及期末考试。

2.参加重修班学习。凡选择重修某门课程(模块)的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课程归属()系(部、中心)可单独开设重修班,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未达30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有关学生直接进入跟班重修。

四、重修的次数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又出现考试不及格的情况,可申请对该门课程(模块)再次重修,重修次数不限,直至考试及格为止。学生已通过某门课程(模块)的考试,如对成绩不满意,只有一次重修该门课程机会,此类学生申请重修获批后但无故未重修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重修机会。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五、重修课程的考核及考试管理

(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模块)的考核(含过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模块)的学分,可计入学分绩点统计(正常考核成绩及格但又重修者,课程(模块)成绩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二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者延至下学期初进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次重修考试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三)参加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模块)与正常授课课程(模块)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模块)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学生方可免听。申请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含自主学习过程考核)。

(四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模块)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考试。

(五参加重修课程(模块)考核仍然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六、重修的变更、中止

申请重修的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重修,可向课程(模块)归属教学办公室申请变更重修的时间,并报教务处备案,也可提出中止重修的请求。

重修的变更、中止须在重修课程(模块)开始后一周内完成,逾期将不再办理。

七、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7---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



合肥学院学业警示、编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中相关规定及《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学籍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目的是警示学生、告知家长,进一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编下是因学生一个学年所获学分过少或因本人申请而对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第三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成绩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学业警示。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须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由院(系)留存,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模块)学分总量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数65%者;

(二)学生一学期修课程(模块)累计未获学分达到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者;

(三)院(系)认为需要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修读(简称编下):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编下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盖章送达学生本人,一份须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由院(系)留存, 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一)标准学制为四年制专业学生:

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

(二)标准学制为五年制专业学生:

1)一年级取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含30学分)者;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90学分(含90学分)者;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60学分(含160学分)者;

4)四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20学分(含220学分)者;

(三)学生本人申请编下的,需个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黄金城hjc999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七条  编下学生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8---合肥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相关规定及《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此办法。

一、退学适用类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类型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退学流程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公告自发布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1.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09---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课堂活动对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加强其知识应用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活动是对第一课堂的有效补充,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含有紧密围绕学生知识、能力、素质提高的第二课堂活动12-16学分,其中创业理论系列课程6学分,创新创业实践活动6-10学分。

第三条 凡黄金城hjc999本、专科学生,在业余时间,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各种类型第二课堂活动。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要累计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数,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办法

第四条 第二课堂学分的记录、统计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并由各专业按照人才培养要求进行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第二课堂学分的审核工作由团委、学生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部门协助教务处共同完成,教务处负责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最终核定。

第五条 第二课堂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技能培训、文化艺术与体育活动、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等取得,且围绕本专业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学分不得低于第二课堂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第二课堂具体学分分配一律参照《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细则》及《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每学年前四周,各(院)系受理本部门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申报,申请表盖活动组织单位公章后,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报团委备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凡未经备案的活动,一律不予进行学分及工作量认定。特殊活动申报可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 第二课堂活动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提交活动成果汇报材料,各(院)系依据《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细则》,记录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九条每年10月中旬(毕业班3月下旬),各(院)系将上一学年第二课堂活动进行汇总、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加盖系部公章,报备案部门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在团委、学生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部门协助下,完成第二课堂学分的核定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有关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09]5号《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附件


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细则


类别

内容

学分

审核要求

审核单位

备注

专业活动、科技创新

创业活动

学分累计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1.1各类科技、学科竞赛

1.5-5

国际、国家、省、行业协会

等各级正规比赛

教务处

国家级(及以上)比赛5/项、省部级4/项、行业协会3/项、校级1.5/项;同类比赛按参赛最高级别计。

1.2 学术报告、讲座等

0.5-3

提供600字以上的总结体会

及签到表

教务处

每项活动认定0.5个学分,此项学分累计不超过3分。

1.3取得专利、发表稿件(三类以上期刊排名前三,四类期刊第一作者

1-5

专利证书;校报、四类(含)以上期刊

科研处、教务处

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3/项,外观设计2/项;三类以上期刊(含)论文1.5/篇、校报及四类期刊1/篇。

1.4参加教师科研课题


1-2

项目总结报告

教务处

按项目研究时间,每学期认定为1个学分项课题最多认定2个学分

1.5 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

1-4

项目结题、验收报告

学生处、团委、

教务处

项目负责人按:国家级项目4/项、省级3/项、校级2/项;前三参与者减1分计。同一项目按参最高级别计。

1.6校大学生科技

创新课题

1.5-2

项目结题报告

教务处、团委

每主持一项计2学分,参与(排名前3)每认定为1.5个学分。

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学分累计不超过3

2.1参加校内运动会、省、国家级体育比赛

0.5-3

校运动员

公体部、教务处

国家级(及以上)比赛3/项、省部级2/项、市级1/项、校级0.5/项;同类比赛按参赛最高级别计

2.2参加文艺演出、

比赛等

0.5-3

校级演出、比赛,

市级(含)以上演出、比赛

团委教务处

校级0.5/次、市级(含)以上1/次,省级2/次,国家级3/;同类比赛按参赛最高级别计

2.3各类演讲、辩论、展览、书画、摄影等

0.5-3

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等各级正规机构组织的活动

团委教务处

校级0.5/次、市级1/次,省部级2/次,国家级3/。同类比赛按活动最高级别计

技能训练学分累计不超过3

3.1省、市及国家正规机构组织的各种职业技能测试

0.5-1.0

合格证书、等级证书或取得合格成绩

教务处

省级及以下每项0.5学分;国家级每项1.0学分。同类测试以最高级别计,不累加。

3.2 英语沙龙、工程师之家等素质提高类训练

1

总结报告

教务处

每学期认定为1个学分。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

不少于16学时

社会实践

学分累计不超过2



4.1 社会实践、

社会调查等

0.5-1.0

调查报告、实践总结或相关

证明

团委教务处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利用假期或者课余时间进行的实践活动,如校园文明建设活动、“三下乡”活动、各类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次社会实践活动,记0.5学分;勤工助学每学1.0学分。



4.2 各类社团组织

1.0

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每学期不少于三次)

团委教务处

社团组织以团委社团登记注册名单为准,包括广播台、青年志愿者协会、电子爱好者协会、大学生创业者协会等,每学1.0学分


注:其它项目上述细则没有包括在内的,具体认定情况由教务处













院行政〔2017210---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黄金城hjc999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等活动所取得且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黄金城hjc999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黄金城hjc999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创业理论系列课程6学分(其中包括职业生涯规划1学分,就业指导1学分,创业基础2学分,学科前沿1学分,研究方法1学分),以及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学分,且所获的学分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

()创新活动模块

1.科研训练:指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师的科研项目(不包含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科技创新课题、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等)。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院()及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及以上会议收录的论文。

4.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著编写、作品设计及其它成果等。

5.技能培训:指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学校科技社团等素质提高类培训。

()创业活动模块

1.创业培训:指学生选修的相关创业类课程以及第二课堂参加的校级及以上的创业模拟实训、SYBKAB等创业培训。

2.创业竞赛:指参加校级及以上的各类创业竞赛活动。

3.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4.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并有实际经营活动或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等。

5.创业活动:指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创业沙龙、讲座、路演、论坛、参展等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不同类型及级别活动、竞赛中,不累计得分,只记录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学分的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院(系)负责人牵头,学工办、教学办、教研室等人员组成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详细方案,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按《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方式。

(一)对学校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审核确认,认定学分。

(二)对非学校统一举办的活动,由学生提交申请,证明材料给院(系)审核确认,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撑材料一并提交。

(二)认定部门认定:各认定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学分认定。各院(系)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学分档案。

(三)学分核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核查和备案。凡未经核查备案的,一律不予进行学分认定。

(四)学分认定核查时间: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核查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给予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附件1

  1. 创新活动模块

(一)学科竞赛的学分认定

序号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获得学分

认定标准及审核单位

1

国家级               (含国际级)A

一等奖(含特等)奖)

5.0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二等奖

4.0

三等奖

3.0

优秀奖

1.5

2

省级(含国际级中国赛区选拔赛)B

一等奖(含特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5

优秀奖

1.0

3

校级C

一等奖(含特等)奖)

2.0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0

优秀奖

0.5

4

系)级

一等奖

1.5

学生提供获奖证书

相关院(系)审核

二等奖

1.0

5

所有级别报名参赛,并完成全部赛事活动。

0.5

相关组织部门

备注:

  1. 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 获团体赛奖项的,前3名学生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从第4名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二)科研训练的学分认定

序号

 

 

获得学分

认定标准及审核单位

1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国家级

2.0

学生提供结题证明;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省级

1.5

2

大学生科技创新课题、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等

校级

1.0

学生提供结题证明;

教务处、科技处、团委等立项部门

3

参与教师课题

有报告、实物等成果

1.0

学生提供教师书面证明材料;

系)审核

4

学术报告,讲座等

系)部及以上单位组织的

0.25

提供600以上总结体会及签到证明;

相关组织部门审核

备注: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一般不超过5人。

参加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累计学分不超过1学分

参与教师课题时间不小于1学期累计不超过2学分。



(三)科研成果的学分认定

序号

项目及标准

获得学分/

认定标准及审核部门

1

SCIEICSSCI收录

5.0

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由创新创业中心组织认定。

2. 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0.5学分。

3.(系)审核

2

中文核心期刊

2.0

3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1.0

4

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2.0

1. 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由学院组织认定。

2. 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0.5学分。

3.(系)审核

5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1.0

6

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0.5













(四)知识产权的学分认定

序号

项  目

标 准

获得学分

认定标准及部门

1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

5.0

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系)审核

2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

3.0

3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

2.0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一专利权人

3.0

5

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

第一专利权人

3.0























(五)技能证书的学分认定

项目类别

内  容

标 准

获 得

学分





从业资格证书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系)审核。   

2.0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2.0

全国导游资格证书

2.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

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2.0

教师资格证

2.0

人力资源管理证书

2.0

纳税筹划师证书

2.0

市场营销经理证书

2.0

国家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公估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0

国家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资格证书

2.0

广告策划师

2.0

注册化工工程师

2.0

国家化学检验员证书

2.0

ISO9000证书

2.0

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

2.0

其他证书

由学校组织专家认定

0.5-2.0

备注:技能证书由学校组织认定。









  1. 创业活动模块

序号

名 称

标 准

获得学分

认定标准及审核部门

1

创业竞赛

国家级

4.0

凭获奖证书,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

省级

2.0

校级

1.0

参赛

0.5

2

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

国家级

3.0

申报或结题材料;

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

省级

2.0

校级

1.0

申报

0.5

3

创业实践

创办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

1.5

相关创业证明材料,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3.0

授予学生法人代表,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

4

创业活动

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

0.25

提交不少于600字的活动心得总结,由主办单位进行审核

5

创业选修课程

按学校要求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

以教务系统为准

教务处

6

创业培训

创业模拟实训、SYBKAB

1.5

结业证书

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

备注:

1. 创业竞赛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参赛学分最多计2次;

2. 项目申报学分只授予未立项的学生,申报学分最多计2次;

3. 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结题后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4. 创业活动学分累计计算不超过1个学分(4次)。

附件2

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学分


申请人


院(系)

专 业


学号


申请理由(另附佐证材料):

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对申请人工作的评价及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院(系),一份存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院行政〔2017211---合肥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鼓励本科生的“第二校园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与国内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为加强交流学习学生(以下简称访学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本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协调校际合作事务,加强校际联系,拓展国内合作高校,扩展合作领域,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建立与国内高校的合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教务处负责落实选派专业、选派计划及交流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访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后勤集团负责访学生的住宿;团委负责访学生的文体、社团活动;财务处负责访学生的校园卡办理工作;后勤集团负责访学生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财务处负责访学生的费用管理;组织部(党校)统筹协调访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访学生的图书借阅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落实派出学生计划、接收来访学生日常教学、学生事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二校园经历适用于本校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到国内其他高校优势学科学习半年或一年,学费互免,学分互认。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院(系)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各院(系)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对各院(系)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互派名单无异议后,由教务处送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派出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外出访学期间,应遵守访学高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访学高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本校将结合访学高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外出访学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访学,并注明访学高校和时间。

第九条 结合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对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自主选修访学高校的课程。

(一)外出访学期间,学生至少要修满与本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情况下多修学分,原则上必须修满原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学分。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两校相同课程的学分不一致,按照高学分置换。若对方高校未开设本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对方高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各院(系)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学生在外访学期间,所修读的公选课学分最多只能抵用毕业学校要求的4个公选课学分。

(四)学校鼓励学生在对方高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生外出访学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

合作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对方高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访学学习考评意见,由对方高校教务处统一寄送本校教务处。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访学期间的成绩以课程置换方式计入合肥学院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合肥学院成绩单和对方高校成绩单同时载入学生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访学期间修读的课程,若是本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访学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社保证以及相关手续由对方高校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访学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住宿费根据与对方高校签订的协议缴纳,教材费根据对方高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

第十三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对方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各院(系)派出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访学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及各院(系)辅导员、教学秘书的联系。

第十四条 学生访学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后按所申办的保险种类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访学结束后,应按本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困难学生往返交通费用学校将予以适当资助,不含赴台湾、国外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访学期间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对方高校参加党组织生活,党费在本校缴纳。入党积极分子访学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对方高校党校学习,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者,本校予以承认。若不能参加对方高校党校学习,可通过本校二级各院(系)党组织在本校党校报名,采取灵活的方式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评奖评优、助学等相关政策。

(一)派出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助评定,各院(系)不得遗漏派出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和助学工作。

(二)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严格遵守对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应积极融入班级集体生活,维护母校形象。其德育成绩由对方高校进行考评。

(三)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纳入本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四)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

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各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批准后酌情发放。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派出学生在本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通过银行划转,直接发学生本人。

(六)其它问题

派出学生在第二校园学习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交流学习结束,由对方高校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第四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本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来访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由学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来访学生凭合肥学院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各院(系)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可以跨专业、跨年级选课。来访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后编入相应的专业班级,并可补选课程。来访学生登陆合肥学院教务处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各院(系)教学秘书。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的学生党员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黄金城hjc999参加组织生活,党费在原学校缴纳。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所在各院(系)报名参加黄金城hjc999党校学习,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本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本校校纪行为,本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高校。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结束学习后,由黄金城hjc999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相关各院(系)负责出具来本校访学生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结束学习后,在黄金城hjc999教务处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与合作高校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3]70号《合肥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12---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黄金城hjc999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并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取得正式学籍,在合肥学院学习期间,遵守《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遵守合作院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在校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2+3(本科)、3+1(本科)、3.5+0.5(本科)、2+2(本科)、1.5+1.5(专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黄金城hjc999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学校选拔出国(境)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并在学生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后,赴合作院校进行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院(系)和国际交流合作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黄金城hjc999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黄金城hjc999学习期间,须按照中外合作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在黄金城hjc999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可以继续强化语言学习,学校择优推荐赴国外合作高校学习,或者在国内按照中外合作培养方案继续学习。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留在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同类院校继续学习。相关手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学习而回国的,可申请回黄金城hjc999继续学业,在学籍规定有效年限内,完成本专业规定课程。在合作院校修读合格的成绩可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经学校选拔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学籍,在国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合肥学院学籍,在学籍规定有效年限内,完成本专业规定课程。在合作院校修读合格的成绩可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由黄金城hjc999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语言类课程的外籍师资及从合作院校引进课程的师资配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第十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并准备申请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在其申请出国学期期末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再增加补考机会,学生须在合作院校重修相同课程,若成绩通过,可按照《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进行置换。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院校办理,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由所在专业的院(系)对外合作专业负责人负责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经教学主任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的纸质材料到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一律录入教务系统,具体由院(系)填写《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批表》,并将所修课程成绩单经院(系)审核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生效。

第四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可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的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学生在收到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应在出国前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按《合肥学院普通本科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实施,毕业证书的颁发和毕业手续办理由原对外合作专业负责人协同转专业后的院(系)办理;若出国后学生在国外转专业也须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学习期限累计本科不得超过8年、专科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修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双方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双方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未达到对方院校条件,在国内完成学业,符合黄金城hjc999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仅颁发合肥学院相应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选拔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国(境)外学业并获得毕业(学位)证书,可凭校内成绩单、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的国(境)外合作院校成绩单、国(境)外毕业(学位)证书或预毕业证明,个人申请,按相关规定发给合肥学院相应证书。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申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分管校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来自承担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任务的院(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述委员会提出书面申。申述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黄金城hjc999。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黄金城hjc999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2]147号《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13---合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1. 总则

  1.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学生培养工作质量,加强对国际学生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黄金城hjc999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规定所指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黄金城hjc999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3. 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责任单位是国际交流合作处,培养工作责任单位是国际学生接收教学院(系),招生和培养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所有工作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1. 招生与学籍管理

  1. 招收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专)科生、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2. 国际学生招收原则上只接收上级主管部门派遣学生和直接申请学生;对于其他国内高校转学的国际学生,必须在黄金城hjc999审核合格通过的前提下,由原招生学校出具同意函。

  3.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体检表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报到时国际合作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并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入学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未办理延期入学或延期后未按时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学籍。

  4. 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及缴费单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暂缓缴费、注册手续(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只有经过注册者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1. 教学管理

  1. 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2. 成绩评定采用“N+2过程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案由各教学院(系)确定。

  3. 课程考核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参加补考,补考由教学院(系)负责组织,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补考不及格,须重修该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对于毕业当年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考试。若毕业前考试后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留、降级处理。

  1. 课程重修管理。

国际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可申请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

课程重修申请程序:学生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核定重修课程及重修费,将《合肥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报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缴纳修读费重修课程,学生缴纳费用后方可重修所申请的课程。

国际学生重修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用,未缴费用而参加学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将不记入个人成绩册。

  1. 国际学生不请假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旷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2. 国际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教学院(系)申请缓考,并提供病历或相关证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缓考随课程重考时间进行,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

  1. 国际学生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重考,必须重修课程。并视其违纪作弊情节,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理。

  2. 重修课程成绩均记载,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修”。

  1. 校内管理

  1.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上课、实习实验、全校运动会均实行考勤。课堂、实验考勤由教学院(系)负责,其余考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2. 请假管理。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凭医生诊断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及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学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请假期满,国际学生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1. 休学管理。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手续办理。

(一)国际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完善手续后离校。

(二)国际学生休学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学费不予退还。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国际学生待遇。

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复学,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审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知国际学生所在院(系)。

复学的国际学生经批准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1. 留、降级管理。

国际学生经过重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任选课、限选课程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重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15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单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1. 退学管理。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所在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交本人,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退学的国际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国。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 转专业与转学管理。

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审核办理。超过一学期后不予办理。无特殊情况,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转学。

  1.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1.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1.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合肥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级记过以上处分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

  1.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应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考试,若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对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 国际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按程序申请课程重修,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合肥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3. 国际学生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4. 国际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在标准学制的毕业当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准予延长修业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学费后,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延长修业的国际学生保留学籍,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

  1.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发放,每年进行二次。

  1. 附 则

  1. 编入普通班学习的国际学生管理按照《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6188号《合肥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院行政〔2017214---合肥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合肥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精神和要求,结合黄金城hjc999体育教育教学实际,以提高学生体育素养、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强化过程考核,培养学生终生体育意识与能力,弘扬体育精神,养成锻炼习惯,塑造健全人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于体育课程学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校特色体育达标

1.一、二年级学生开设体育俱乐部必修课程,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俱乐部选修课程。

2.学生每学年须参加体育部统一组织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3.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参加运动训练免修体育课,由教练提供名单报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批。

4.除特殊原因(如疾病、残疾等)外,在校学生须累计完成至少10个“马拉松”(约420千米)的健身跑。

(二)考核内容

1.体育课程成绩评定根据体育教学大纲要求的考核标准进行。

1)专项运动技术、技能及素质占总成绩的40%,按各项教学大纲评分标准进行测评;

2)体育在线理论测试占总成绩的10%

3)体育课堂表现占总成绩的50%

4)学生加入俱乐部初级会员,参加俱乐部活动可获得最高15分的体育成绩加分。

2.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3.学校特色项目。

大学四年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周跑步2次,每次2-3千米,累计跑完420千米。

三)成绩管理和要求

1.成绩管理

学生体育成绩由体育教学部统一进行管理。对俱乐部不同等级会员的成绩原始资料、电子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对以竞赛指导为主要课程教学形式的俱乐部成绩必须保留比赛相关资料(如含有比赛双方上场队员名字的计分表等),以便核查。

2.成绩更正

填报成绩后任课教师不能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公共体育教学部主任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改。

3.成绩上报

每学期考核结束后,教师首先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在俱乐部系统的网上录入,再按照行政班录入学校教务系统。

(四)组织与实施

1.学生应参加体育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习和考核。学生因故不能上体育课者,必须书面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对缺课(含旷课、事假、病假等)达到教学内容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核。对学年体育课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二周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体育考试、达标测试作弊,一律按《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相关处理规定执行。

3.学生每年必须参加公共体育教学部统一组织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统一测试。学生毕业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4.学校特色体育达标考核(如长跑等)由公共体育教学部统一组织实施。

5.教师在考试中必须遵守体育考核工作规定,对学生成绩的判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统一考试标准。

6.学生因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特色体育达标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由本人申请,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并报教务处、公共体育教学部备案后,可免修、免测。

本办法由公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82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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