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5年教职工医疗费报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时间:
2016年1月7日(周四)、8日(周五)。
二、报销审批流程:报销者填写医疗费报销单(专用)─à系、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à校医及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à分管院长审批─à财务处会计科核报。
三、审批、报销地点:
1、校医审核地点:行政楼四楼公管处副处长办公室。
2、公管处处长审批地点:行政楼四楼公管处处长办公室。
3、分管院长审批地点:行政楼八楼分管院长办公室。
4、财务处报销地点:行政楼二楼财务处会计科。
四、医疗费报销有关说明:
1、门诊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需学院报销的,报销者须提供本人全年医院门诊病历、发票(我院定点医院或定点医院处方和剂量在医保药店所购医保药品),方可办理审批手续。退休人员及工龄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学院予以报销90%,30年工龄以下的在职人员学院予以报销80%。
2、住院自付部分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对超出部分学院按照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人员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报销90%、80%、70%。
3、对目前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学院不予报销。
4、我院已于2008年3月参加了合肥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合肥市社会保障中心支付,不再回学院报销。
5、离休干部已于2011年4月起参加了合肥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保障,医疗费用由合肥市委保健委支付,不再回学院报销。
6、副厅级(包括教授)以上干部医疗报销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7、凡在一个年度内,未报销医疗费的教职工,学院予以奖励。给予45周岁以下人员奖励800元,满4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奖励1000元,法定退休人员奖励1200元。
特此通知
合 肥 学 院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