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教职工医疗费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基础实验与实训中心发布时间:2016-01-11浏览次数:302

为了做好2015年教职工医疗费报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时间:

201617(周四)、8日(周五)。

二、报销审批流程:报销者填写医疗费报销单(专用)à系、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à校医及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à分管院长审批à财务处会计科核报。

三、审批、报销地点:

1、校医审核地点:行政楼四楼公管处副处长办公室。

2、公管处处长审批地点:行政楼四楼公管处处长办公室。

3、分管院长审批地点:行政楼八楼分管院长办公室。

4、财务处报销地点:行政楼二楼财务处会计科。

四、医疗费报销有关说明:

1、门诊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需学院报销的,报销者须提供本人全年医院门诊病历、发票(我院定点医院或定点医院处方和剂量在医保药店所购医保药品),方可办理审批手续。退休人员及工龄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学院予以报销90%30年工龄以下的在职人员学院予以报销80%

2、住院自付部分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对超出部分学院按照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人员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报销90%80%70%

3、对目前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学院不予报销。

4、我院已于20083月参加了合肥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合肥市社会保障中心支付,不再回学院报销。

5离休干部已于20114月起参加了合肥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保障,医疗费用由合肥市委保健委支付,不再回学院报销。

6、副厅级(包括教授)以上干部医疗报销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7、凡在一个年度内,未报销医疗费的教职工,学院予以奖励。给予45周岁以下人员奖励800元,满4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奖励1000元,法定退休人员奖励1200元。

特此通知

  

  

合 肥 学 院

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