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机关党委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和《关于加强和改进 机关效能建设的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支部、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机关党委研究制定了《合肥学院机关党委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八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学院机关党委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2、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八项制度
中共合肥学院机关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合肥学院机关党委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
附件1
合肥学院机关党委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有力促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创建,全面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特制定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力推动合肥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升级,巩固“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和部署,严格机关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切实解决存在的“推拖绕”现象,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务实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勤政廉政的机关工作机制。
二、活动原则
1、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做到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坚持按章办事与提高效率相结合。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与简化环节、便捷高效相结合,做到在遵章办事、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3、坚持改进机关作风与提高队伍素质相结合。做到精业务、高素质与增效能、抓作风相结合。强化实践锻炼,提高党员干部打硬仗、解难题的能力。
4、坚持“效能建设”活动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做到既要着力解决当前问题,又要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目标
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力求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成效:
1、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岗位责任明确,办事程序简洁准确,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办事无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拖拉积压现象,发挥先进示范作用,问责庸政懒政怠政行为。
2、服务态度明显好转。制订和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坚持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为难师生员工的不廉洁行为。
3、办事透明度明显增加。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决策制度和程序健全,推行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无重大决策失误和“暗箱操作”现象。
4、行政行为明显规范。认真贯彻学校各项文件精神,依规办事,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无违法行政现象。不推脱、敢担当、善作为,引导机关干部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5、执行力明显加强。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决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部门之间互相协调配合,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
四、活动内容
1、强化岗位责任制。机关各部门及内设科室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岗位职责,提倡一岗多责;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流程,坚持按章办事,确保政令畅通。
2、落实服务承诺制。按照建设服务型机构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将各部门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接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3、实施首问负责制。接待来人来访,被问及的人员必须热情主动,耐心接受咨询。所问及的事项是本人负责的,应立即受理;不是本人负责的,应明确地给予指引或帮助联系;需要机关同一部门内部若干环节办理时,由第一个环节受理,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传递办理。
4、坚持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上级布置任务、部门之间会商工作以及公文的会稿、会签和承办等,都必须有时限要求;机关各部门,要以方便广大师生员工为导向,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力争实现一站式办结。
5、保证定期反馈制。校机关各部门(单位)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涉及的部门职责范围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应或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6、倡导同岗替代制。A岗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由B岗责任人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7、加强监督检查,实施效能考评。结合部门年度考核,对机关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制度建设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和考评机制,接受全校监督,并总结深受师生员工好评部门的做法进行推广,进一步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合肥学院机关党委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丁增云
副组长:罗会必、毛小芳、朱涛、叶道全、吴守萍
成 员:姚吉祥、汪文忠、杨红、刘玉培、李泽远、缪群道、李德才、杜娟、崔国庆、王晓峰、葛春梅、陈爱娟、何世昆、汪潘义、张慧、余国江、徐劲松、章义刚、伍德勤
六、方法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通过学习动员,使各部门(单位)进一步明确开展机关效能活动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充分认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搞好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营造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氛围。为进一步严格机关工作标准,规范机关工作流程,堵塞机关管理漏洞,完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做充分思想准备。
2、查找问题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聚焦效能作风、联系实际、正视问题,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虚心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勇于自我解剖,把问题根源讲透彻;相互批评要从具体事、身边事、师生员工最不满意的事入手,从思想上、作风上、实效上提意见,提高相互批评的质量,找准存在的问题,梳理出整改措施,达到全面体检的目的。
各部门(单位)将查找的问题清单及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机关党委。
3、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部门(单位)要以履行核心职能、聚焦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满意度为重点,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根据组织生活会上查摆处理的问题以及相互批评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完善制度建设。与学校巡视整改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结合起来,做到条条都整改、件件有落实,确保改彻底、改到位,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发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
各部门(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告及制度清单,于12月底前报送机关党委。
4、考核总结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在2021年1月份,机关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各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内容,通过明察暗访、自查自评、机关评议、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召开评议会议;各部门(单位)要对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机关党委将组织召开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总结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但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高效率、高质量地为全校师生员工办实事,而且对营造有利于黄金城hjc999发展的良好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部门(单位)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中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理顺关系,抓住工作重点,深入调查研究,在实施阶段中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做好检查督促工作,使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能落到实处。
3、扎实工作,确保实效。要从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着手,从解决师生员工反映较多的问题和不足着手,真抓实干,不做表面文章,务求实效,真正使机关的部门风气、工作作风有新改善,服务意识、工作效率有新提高。
附件2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八项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机关管理服务水平,有力推动合肥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升级,巩固“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成果,特制定加强和改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八项制度,具体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院机关各部门(单位)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3.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4.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师生员工到或打电话到院机关各部门(单位)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由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2.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需要携带或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问题。
3.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师生员工到有关经办科室。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务,当具体经办人不在岗时,首问人应先受理需办事项,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处理。
4.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师生员工了解承办部门(单位),并联系具体负责人进行转接。
5.属于电话咨询的事务,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院机关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将本部门(单位)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全校师生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2.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手续材料要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方便师生员工。
3.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学院有关制度程序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4.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部门(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四、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师生员工到院机关各部门(单位)办事,在符合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事项的制度。
2.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各类事项办理时限应在本部门(单位)的公示栏或网站公布。
3.对师生员工需办理的事项,能够即时办结的应尽量当场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告知办结取件日期,必要的可出具书面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时间及经办人等信息。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师生员工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定期反馈制
1.定期反馈制是指院机关各部门(单位)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应或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和办法的制度。
2.属于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到意见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应或答复意见反映人。需要具体办理的事项应限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人员。
3.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协调解决的事项或答复的问题,由牵头部门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牵头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或答复。需要具体办理的事项应限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人员。
4.对确因制度缺失等原因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受理部门(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并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5.对通过调研走访、师生员工座谈、作风评议等渠道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分析研究,形成问题和意见清单,限期逐条予以回应或答复。对于需要列为部门(单位)整改项目的,须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并予以公示。
6.对师生员工所提意见和问题的答复或办理结果,各部门(单位)应限时予以反馈。反馈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网络信息化或纸质化的形式进行集中反馈、公开反馈、个别反馈。
六、同岗替代制
1.同岗替代制(又称AB岗制度)是指院机关各部门(单位)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事请假或因其他工作任务外出而不在岗时,应有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2.除个别专业岗位外,各部门(单位)所有岗位均应实行A、B岗制度,即每个岗位有两人可以承担该岗位职责。
3.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主管领导同意。同时,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师生员工前来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4.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直接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5.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6.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七、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师生员工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对师生员工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师生员工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4.对师生员工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有关人员。
八、离岗告示制
1.离岗告示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通过规定程序向所在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2.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3.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离岗;部门(单位)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4.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师生员工注意。
5.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6.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