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政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年]14号)和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保证监督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落实机关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和安排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机关所属各职能部门的干部推荐、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机关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机关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七)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机关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机关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机关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议题,印发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学校不一致之处,以学校为准。
中共合肥学院机关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合肥学院机关党委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