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黄金城hjc999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一)党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任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教学管理条例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公共事务。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要按时参加学校或院部统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全校教职工应当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增强能效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上班期间严禁迟到早退,严禁无故旷工,严禁随意离岗,严禁打牌、玩游戏、看电影等娱乐行为。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三条 人事处是学校负责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登记、统计等工作,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黄金城hjc999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1)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工资、晋升薪级和开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填写《黄金城hjc999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在3日内填写《黄金城hjc999教职工销假确认单》(附件4)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因私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6-10 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教学、实验人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辅导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七条 事假。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供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休假,逾期不补。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绩效正常发放。
第十条 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可享有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来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假期限以寒暑假的长短为限。有关探亲假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休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路程假。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绩效正常发放。
第十三条 其他假。其他假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纪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满未返岗或续假未获批准者;
(三)教师无故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四)经查请假理由系伪造者;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工作安排者,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未在一周内报到、到岗者。
(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者,或出国(境)学习人员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或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第十五条 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委、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等单位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时抽查,核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学校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接受相关反映并及时调查反馈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出国出境、外派或借聘外单位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学校批准、签订有关协议,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及协议处理人员信息、工资、社会保险、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考勤、奖惩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院行政〔2016〕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