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黄金城hjc999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内部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处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整改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计划与准备
第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突出审计工作重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授权的审计项目;
(三)学校安排审计的项目;
(四)学校有关部门委托或提请审计的事项;
(五)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限要求等,审计处可组成审计组自行审计或通过招标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的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于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抄送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时送达。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审计进点会,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等。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审计处负责人根据情况及时处理或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的非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或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出具简易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若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审定。
第五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审计资料并归档,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交由审计处兼职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并按年度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