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人员调整、机构变动退休人员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交接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11-24浏览次数:897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机构调整造成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退休(含离岗休养)、调出学院、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在学院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机构变动情况是指经学院批准,院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第二条 处级干部应主动按学院规定填写《合肥学院处级干部工作变动事项交接表》中的程序办理,将所经管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管人员,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科调账。
    第三条 调出学院、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人员均填写《合肥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变更交接单》,并与原单位办妥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交接手续。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凭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变更交接单在“离校程序单”上盖章。
    第四条 因病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仪器设备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分管设备资产的领导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条 经学院同意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原单位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带到新的岗位,如确需携带的,需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处级干部的交接程序按照《合肥学院处级干部交接暂行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需填写《合肥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变更交接单》,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到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帐手续并盖章确认。
    第六条 院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须填写《合肥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内部调拨单》(见附表2),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在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新机构调整到位后,由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尽快安排双方完成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工作程序、方便退休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工作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交接,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现将办理退休工作的流程通知如下: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部门见文件后通知相关个人,办理工作交接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交接,应填写《合肥学院退休人员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变更交接单》(见附表3);退休人员持完成的《合肥学院退休人员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交接单》到人事处办理退休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合肥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变更交接单.doc

附表2 合肥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内部调拨单.doc

附表3 合肥学院退休人员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交接单.doc